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支持科创型种子企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支持科创型种子企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支持科创型种子企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6月11日积极推荐焦作市支持科创型种子企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    为积极培育壮大创新主体,进一步支持科创型种子企业(以下简称种子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种子企业备案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企业。     二、支持种子企业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省重点研发专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等。     三、支持种子企业申报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争创省绿色技术示范企业、瞪羚企业等。     四、支持种子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     五、支持种子企业申请焦作科技贷、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     六、支持种子企业匹配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满足种子企业技术需求。     七、支持高成长性种子企业发展,对种子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和营业收入均同比增长20%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八、支持种子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种子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享受《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相关政策。     九、支持种子企业申请使用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和市开放共享实验室仪器设备。     十、支持种子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针对性地实施种子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能力培育专项培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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